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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银行是否应该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自199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明文电报以来,中央政府和各级金融机构,对企业借改制为名,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形加大了监控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颁布了保护债权人,特别是银行权益的法规和司法解释。这对于规范企业改制,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目睹了一些金融机构"矫枉过正"的现象之后,不得不从逆向思维的角度,提出一个与之相反的问题,银行是否应该考虑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现象之一:苛刻的借款担保条件
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对一些借款的企业,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无可厚非。但是,一些银行对借款企业提出苛刻的担保要求,无异于向企业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
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对银行不适用,因此,银行向借款人提出担保方式主要为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和保证。
相对而言,银行对企业以机器设备进行财产抵押不感兴趣。对国有企业,一些银行往往鼓动借款人通过地方政府寻找当地的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为其担保。民营企业和一些中小企业因找不到有实力的公司为其担保,则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还有一些银行鼓动规模相当的企业"互保"(互相提供担保)。表面上看,互保是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实际上是一个"连环套"。几年之后,规模相当的企业也会发生变化,一些本来经营得好好的企业,一夜之间,有可能受被担保人牵累而一蹶不振。
现象之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借贷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权利义务上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一些银行贷款和担保的格式合同中,可以找出不少显失公平的条款。例如:
(1)履行合同的"先决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违约事件"等规定,均单方面指向借款人;
(2)把一些不为借款人意志所左右的客观事件定义为借款人的"违约",甚至将保证人等第三人的财产受到限制、涉及诉讼也定义为借款人的"违约";
(3)一旦出现所谓的"违约事件",银行可以单方面停止借款人继续提款,提前宣布贷款到期,甚至通过诉讼,收回贷款本息。
此外,担保合同规定担保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规定的"一般担保"在实践中基本绝迹。担保人在签署担保合同的时候,稍不经意,前一条款规定的有期限的担保可能在后一条款中变成无期限的担保。
订立合同,本来是当事人双方意志表示一致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但是,处于强势地位的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到底能给企业多少选择的余地?
现象之三:特殊的讨债手段
债务人违反合同,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作为债权人完全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向借款人追索本息、费用及其他损失。
但是,银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普遍采用一种特殊的讨债手段:银行首先要借款人在格式合同中承诺"如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借款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又规定,一旦银行认为出现了借款人的所谓"违约事件",银行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有申请支付令和简易程序的情况下,银行与债务人签署的这种合同类债权文书,仅凭一纸公证文书,是否可以越过审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是否合理?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综观以上现象,回到我们的问题:银行是否应该考虑和保护企业、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不错,银行掌握了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资源--货币,即使是一些比较穷困的县城,最高和最漂亮的大楼,也多半非银行等金融机构莫属,这一方面反映了银行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强势地位。但是,银行的钱从哪来的?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企业需要银行,银行也需要企业。企业垮了,银行也无立足之地。所谓"皮之不存,毛将附焉"?沙尘暴袭击北京城,一些穷困的老区因企业倒闭而大幅撤并金融机构的严酷现实,多少可以给我们的银行一点启示。
同时,我们也知道,在金融体制改革为垂直领导之前,银行曾饱受地方政府干预之苦,许多贷款收不回来,形成坏帐、呆帐,给银行的资产和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银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让企业去钻"连环套",蒙受"李代桃僵"之痛苦。事实上,在许多企业受担牵累,以至影响其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大多数银行由于种种原因也很难一下子作出诉讼解决的决定。因此,除了担保,银行应该有自己的一套预防坏帐、呆帐的制度和方法,应走出去调查、了解和跟踪企业,同时敢于承担经营风险。
从刚刚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相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增幅明显落后。由于贷款份额总体下降,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减少了,资产质量有所好转,但同时也背负了更多的"惜贷"的指责。
由此可见,如果银行过于强调审慎监管,只顾自身资产安全,忽视企业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不摆正位置,端正态度,转变作风,光靠切除不良资产,撤并分支机构,裁减职员和开展微笑服务等改良措施,恐怕难以抵御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的挤压碰撞而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