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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的价值定位
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惩治犯罪,化解矛盾,保护人民,维护稳定的神圣职责,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就要忠诚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改革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司法工作模式,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自从我院成立审判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工作后,由于设计了严密的评查体系,有切实可行的评查手段,能保障法官办案被置于可靠的监督之下,从而使案件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确保了司法公正,维护了法制权威,维护了地方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建立案件监督评查制度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客观需要
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就是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公正是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失去公正则失去审判的生命。效率是社会持久的经济价值,如果没有效率,纠纷就得不到及时解决,会影响公正目标的实际实现。因而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缺少任何一项价值目标将是不完善的。而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离不开审判管理。肖扬院长指出:"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管理,一个系统有一个系统的管理,一个单位有一个单位的管理,对司法机关而言,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洁"。由此而论,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解决长期以来的审判运行机制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形式有序、高效、规范运作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审判管理模式,院、庭长只应是在审判管理运行机制的框架内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
为此,我院建立了案件监督评查制度,其设置内容包括:评查方式、评查范围、评查载体。评查方式有:定期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为手段的规范化评查方式;评查范围包括立案审查、诉讼程序、审限跟踪、实体裁判、执行工作、法律文书、书面卷宗材料、电子卷宗的全覆盖;一个仔细界定案件差错、严格认定差错责任、公正评定审判质量等次的理性评查标准和评查程序;一个以档案台帐、内部通报、综合评奖、法官考评等为形式的全方位评查载体。评查结果及时进行内部通报,归入法院审判业绩档案。为此,我院抽调年轻的审判人员专门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成立质量评查组,将全院每个部门办理的每一个案件进行监督评查,没有一个漏网之鱼,工作量相当大,为了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和高效,打消办案人员的侥幸心理,这样做是值的。我院要求应当突出"查"和"评"这两个字;"查"要查得主动、全面、深入;"评"要评得到位、评得准;并且要将案件质量评查与统一指标体系相衔接,定期跟踪、观测、分析各业务部门审判质量指标数据.评查制度设立之初,每个月的瑕疵案件较多,甚至评查出不合格、基本合格案件。我们审管办就发现的每一个问题主动与业务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辩解,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找到不足,提出改正意见。这项工作开展一年来,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增强了,案件瑕疵、差错逐渐减少。正因为设计了严密的评查体系,有切实可行的评查手段,能保障法官办案被置于可靠的监督之下,既能督查实体公正,又能验证程序公正,从而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维护了法制权威。
(二)建立案件监督评查制度是实现法院科学化管理的基本需要
广义的法院管理是指对法院人、财、物和案件的全面管理,狭义的管理指对法官办案的管理。通过案件监督评查制度,积极探索现行制度的利弊,发现民事、执行审判方式,立案、结案程序等有需要改革完善的地方。因此说案件监督评查制度正是法院管理的基本需要。
评查中通过对照书面卷宗和电子卷宗,发现信息录入有的不够准确、真实,完整;审管办先后出台了《案件信息录入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意见》,《关于集中点击报结案的通知》,统一由审管办来扎口四类案件和简转普审批信息、转换指标信息录入,集中点结案件,努力克服和解决审限跟踪环节所存在的信息未输入、输入迟延、报结案时补输入、卷宗记载与网上信息脱节、隐性超审限、网上操作随意性、不真实等问题。
围绕提高审判效率,对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创立了民商案件"速裁庭",对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平均缩短审限20天;推行民事案件简易审,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即收即结,简化了审判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加大裁判文书改革力度,强化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增强公开、公正和透明度,真正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深化执行机制改革,拓宽执行思路,重视制度建设,抓好规范管理,执行工作卓有成效。目前包括执结率、平均执行期限、执行案件投诉率在内的各项质效指标均已位列泰州法院执行系统前茅。其主要做法:执行局改变了以往庭长分案的随意性,根据执行案件难易及各人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分案,实行流转分案与择优分案相结合。解决了执行人员之间办案"吃不了"和"吃不饱"的问题,均衡了各人的工作量,使"想干事的有事干,能干事的给舞台",合理地利用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执行部门是热点部门,为加强对执行案件的有效监督,建立了外部和内部监督体系,出台了《对执行中止案件实行报刊公告及举报奖励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出台了《执行裁决案件流转处理办法》,完善了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规定对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执行异议的听证以及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执行裁决工作交行政审判庭行使,从而形成了立案、执行、裁决、结案四个环节分属于立案庭、执行局、行政庭、审管办,改变了以往执行裁决、听证工作在执行局内部进行,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的弊端,加强了执行环节各部门之间的分权制衡。案件评查对执行中不统一的做法进行规范和引导,使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
(三)建立案件监督评查制度是实行法官职业化的现实需要
长期以来,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受到忽视,因而任职条件太低,行政化管理痕迹过深。现在的法官等级基本上是行政职务加工龄换算出来的数字符号,根据审判职称套用相应的行政职级,按层分级管理,带来了现有法官整体素质上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差距"以及法官的文化程度、专业历练方面的参差不齐。随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开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家型的法官队伍,人民法院就不能很好地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因此,建立法官职业化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法官职业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分辨曲直,保障权利、制约强权的重要职业,必须有其自身的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法官考核应针对法官的职业特点考核法官的整体素质,主要考核法官的业务能力,包括对法官的办案质量效率、司法技能、制作裁判文书、调研能力的考核等,这些考核内容均建立在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中,建立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的基础上,因此,建立该体系是保证法官具有职业技能的重点保障。虽然,法官职业化属国家司法制度,人事制度改革的范畴,但基层人民法院对此并非无能为力.我院去年从案件监督评查中,发现一些办案人员办案数量多、质量高,效率快,在法官业绩考评体系中得到客观、真实的体现,我院奖励了这一批优秀法官,并在全院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这些做法,除客观上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外,在法院内部的管理上实施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中考评法官,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也可以改善一个基层法院所处的小环境,创造良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小气候,并长期坚持不懈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职业化队伍。
(四)建立案件监督评查制度是实现两个效果的迫切要求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应当承认,人民法院绝大多数案件得到公正裁判,这是主流,但是,近年来,少数案件裁判不公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司法公正遭受质疑的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审判管理,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指标纳入管理体系,迫使法官既要追求案件的法律性,又要追求案件的社会性,通过管理手段使之成为法官的自觉追求,减少现实中存在的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现象,真正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确立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和信心,这是建立该体系的现实要求。
通过案件监督评查,统计调解率、上诉率、改判率、申诉率、信访率,可以基本反映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业绩考评体系,鼓励法官多做调解工作,做好服判息讼工作,在追求案件高效的同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建立案件监督评查制度是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法院形象的主要举措
近几年来,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扩大,已辐射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由于受传统管理模式和司法体制等因素影响,审判管理不适应审判任务要求的问题比较突出,并由此导致了某些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的问题出现,致使法院的社会评价度、群众的认可度、司法的权威性受到诸多方面的质疑。自2005年我院实施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以来,经过一年多的运行,一个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为导向、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和岗位目标管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违法审判责任督查为管理手段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新型综合性审判管理格局已经形成。它借鉴了国外先进而成熟的法院管理机制,结合了我国司法理论的成果和司法体制的传统,应该说是我国法院司法管理的一次质变.这种变化,通过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进行评估,对法官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和考核,为法官的努力方向提供准确定位,为干警的努力行为提供有效激励,这对于促进法官提高审判业务能力、转变审判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无疑提供强大的动力和巨大的压力,必然会促进法院自身形象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