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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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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语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

当今全球进入了一个媒体异常活跃的时代,也进入了一个司法介入社会关系越来越强有力的时代。 而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媒体与司法之间总是存在着极为复杂的关系,体现为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即“民意公开化”与“司法剧场化”这两种基本价值的冲突。

一、媒体与司法的价值冲突之因——权利与权力的较量

对于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原因,国内司法界和学术界多有研究,诸如制度层面和二者特征规律等,笔者认为这只是二者关系表面表征,其问题实质为“民意自由权利”与“国家司法权力”的较量。

司法机关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而不是民意代表机关,其主要职责就是适用法律、服从于法律,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行事,因此司法行为带有明显的“剧场化”色彩。而媒体具有极强的“民意”倾向性,虽然我国大多数媒体后面都有一个大的权力机构,媒介成为行政权力的触角,没有完全脱离这种刚性力量的干预,媒体很大程度上表达的就是党和政府的声音,媒体的“官方化”角色依然明显,但是,其“民意”代表角色正在逐渐加强。从备受关注的1997年至1998年“张金柱撞人案”到2000年至2003年的“刘涌黑社会案”再到2006年至2008年的“许霆恶意取款案”,媒体介入的力度越来越强,所表现出来的“民意”声音也越来越强。

我国的言论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媒体活动和新闻从业人员行为中的体现,表现为广大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从事新闻采访、写作、编辑等工作,发表新闻作品从事新闻活动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和自由。司法独立的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地行使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国家司法权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价值根源上,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具有“剧场化”色彩,"不受任何干涉"当然也就包括了排除媒体的干扰。而媒体追求言论自由,代表“民意”的特性又对司法独立具有必然的侵犯性,尤其是在我国媒体充当了重大社会问题包括重大案件的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更加要求媒体必须对司法活动给予极大的关注。这是“民意权利”的表现。司法独立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干扰因素包括媒体,这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因此两者必然在价值层面上存在着冲突。媒体与司法的价值冲突就演变为“民意自由权利”与“国家司法权力”的价值冲突了。

二、我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现状分析

有人认为:“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舆论监督危害审判权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甚至几乎没有多大的可能,因为我国没有实行陪审团制度,如果要影响判决的公正,其前提是影响了法官的看法,使法官有先入为主的思想,而现实中传媒的报道对法官的直接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远远达不到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 笔者认为:媒体的报道已经足以影响法官的判决。上面的例子就足以印证——媒体不管是出于“民意”还是出于“私心”,其广泛持续深入的报道,将案件的影响力不断放大,使之深入受众之心。这种 “过分”的渲染式报道使案件当事人成为“众矢之的”,大有变法官自由裁量为广大群众的“舆论裁判”之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恐怕大打折扣,多少都要考虑下广大群众的“民意”了。

(一) 媒体过度关注司法引发“媒体审判”

媒体并非总是公正的,它有着自身的利益需求。无论是公立媒体还是私立媒体都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利益,不可能完全代表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会出现甲地问题被乙地媒体曝光,乙地问题在甲地见报的现象了。每当问题出现,就会引来媒体的过度关注,通常表现为过早的定罪名、

下结论等,将一个法律问题变为道德问题、社会问题。这样报道的后果是直接干扰司法部门办案,影响司法公正,俨然成了“媒体审判”。

(二)媒体关注司法实质正义

司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要遵循的原则。因此,案件中的一方即使再有理,但若是不能证明自己有理,也有可能输掉官司,得不到实质上的公平。这与我们司法过程追求形式公平不无关系,程序上的合法必然成为案件结果的先决条件。媒体关注的却不仅仅是程序上的形式正义,它更加关注“谁对谁错”即实质正义,这也是为什么媒体都对案件结果关心甚至提前猜测结果的原因了。 

(三)司法机构限制媒体干预司法

虽然我国一直没有出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但是,2006年9月12日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发布定下基调。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口径,等等。 三年后,上述做法被修正。2009年5月1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表示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及时应对负面舆论炒作。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机构从最初对媒体报道司法的严格禁止到逐渐公开和接纳媒体的报道,实属是一大进步。应对媒体的“负面报道”需要司法机构的智慧,更加需要制度的约束。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正朝着良性互动方向发展。

三、我国确立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选择即制度重构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是成文法国家(地区),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法官是由精英化的团队组成的,舆论对他们的影响远远低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地区),因此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过程中,这些国家(地区)采取的是较为宽松的态度。 我国法律主要沿袭和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中和谐司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题中之义。有效推进和谐司法建设,搞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至关重要。

(一)、坚持推进“言论自由”,确保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民众是国家的主人,理所当然享有言论的自由。媒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单元,代表更广泛的“民意”,其受众之多、影响力之大、范围之广是任何单个公民和机构所不能比的,因此,媒体的“言论自由”更需要小心呵护,更需要政府和法律的支持。我们必须坚持推进“言论自由”,确保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

(二)、建立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规则,确保媒体监督权利。

从国际司法规则看,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部分离婚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意”的要求,这种限制有必要降到最低,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满足民众“知情权”。鉴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程序特殊性,庭前审查、诉讼记录和证据及审判录像可以延期公开。媒体可以适时跟进报道,对其进行监督。

(三)、鼓励司法机关向媒体提供信息,确保媒体知情权利。

《马德里准则》在“附录:实施的策略”中指出:“法官应当接受处理媒体事务的规定。应当鼓励法官提供牵涉到公共事务的案件的判决书的简写本或者以其他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尽管对于法官回答媒体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作出合理的规定,但法官不应当被禁止回答公众和媒体提出的与司法有关的问题。上述规定可以就法官与媒体交流的方式作出规定。”也就是说,我们是可以就司法和媒体关系确定若干规则,以此规范二者在“权利”与“权力”冲突时的协调机制。我们应当建立和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来实现《马德里准则》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社会热点案件,与公众和媒体保持信息畅通,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

(四)、建立健全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协调机制。

由于媒体代表的是“民意”,表达的是民权,司法代表的“法意”表达的是国家司法权,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国际准则早就考虑到了信息公开是否会由于立法和解释立法等原因导致掌握信息的人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设想了通过程序救济实现信息的公开。 《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要求国家“对法律的实施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由立法和主要审查机构对执法和守法进行审查”。

我国在建立媒体和司法冲突协调机制上,应当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立法明确媒体报道的范围和方式,对哪些案件可以报道以及报道的范围都要进行明确的规定;二是对于限制媒体报道的情况必须在立法中载明。如果需要,可以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对媒体报道加以限制。三是对媒体进行限制报道时必须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不得采取专断和歧视,即不能滥用限制规则。四是对于媒体的报道不能附加指向性的意见,即不能干涉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五是实时与媒体进行信息沟通,了解和掌握媒体关心的信息,并及时交换意见,主动接受监督。

(五)、鼓励媒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对司法尊重。

媒体都有自身特殊的利益,有时为了取得较大的收益不得不对事实加以“粉饰”,以获得“轰动效应”。《马德里准则》在“附录:实施的策略”还指出:“司法权力与言论自由、特殊人群(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是非常难以取得的。所以对于与此相关的个人或者群体,必然采用下列的一种或多种方法加以应对:立法解决,媒体协商,媒体联合会,还可以由媒体内部制定媒体职业道德准则。”除了立法对媒体限制外,媒体内部的自我约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我们要鼓励媒体通过行业自律规则,完善报道方式和渠道,尊重行业规则,尊重当事人,尊重司法。

四、结语

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是民主社会两个重要的价值。媒体与司法关系是民主社会重要的关系。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是正义的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同样是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不可缺少的部分。一方面媒体对司法的报道满足的民众的知情权即顺应的“民意”,另一方面,媒体的报道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干扰和谐司法建设。如何梳理这种复杂的关系,是司法界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笔者主张在顺应“民意”的基础上,将“言论自由”之“权利”与“司法独立”之“权力”有机结合,司法主动向媒体公开,接受监督,同时,加强媒体行业自律,合法报道,尊重司法。确保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实现司法的应然价值。如何既充分实现言论自由,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又有效避免媒体过分干预司法,影响司法公正,实现司法独立、公正、权威,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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