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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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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被判担全责赔偿26000元

康某在撞伤马某后既没有停车进行救助,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选择了离开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进行认定。10月18日,阳曲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康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判令其赔偿马某经济损失26000元。
    3月21日,马某驾驶摩托车沿阳曲线三马线由北向南行驶,康某驾驶摩托车与之相向行驶。当走到东庄路段时,康某为避让行人,越过道路中心线与马某发生碰撞,马某受伤倒地不起,康某乘机离开现场,双方都没有及时报案,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事后马某经医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及陪侍费等共计26000元。由于康某在事故发生后仅赔偿1500元,为此,8月18日马某将康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发生事故后,康某既没有将马某送往医院治疗,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康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而马某受伤后离开现场是为了能得到及时抢救,因此康某应负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案中,原告马某与被告康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没有及时报警,显然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但原告在事故中受伤,须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不具备及时报警的条件,而被告在有条件报警的情况下,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而是逃离现场,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的行为是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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