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横沥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henglilsh.com 东莞横沥律师事务所旗下横沥律师法律援助站点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乘客坐车受伤 汽车公司赔钱
乘坐厂车回家途中,因为汽车颠簸,造成腰部压缩性骨折,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到法院起诉。近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
贾某系无锡某公司职员,2013年6月2日,其象往常一样乘坐单位租赁的汽车公司客车回家途中,客车突然发生严重颠簸,因贾某未系安全带,其在颠簸时候突然感觉自己腰部疼痛,便将该情况告知客车司机林某,要求至医院就诊。林某遂驾车接上贾某丈夫,一同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贾某为T12压缩性骨折。
2013年11月8日,贾某在身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至北塘交警队反映上述事故经过,并由其同事赵某某、李某某作证证明汽车行驶中确实因车速过快曾发生严重颠簸。
后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贾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因本次骨折,贾某从身体和经济上都受到了相应的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贾某于2014年6月起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客运公司的驾驶员林某在驾驶车辆过程时使车辆发生颠簸,贾某在车辆到站后,即向驾驶员陈述了伤情,并在驾驶员的陪同下至医院就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门诊病历的记载、咨询笔录,佐以贾某同事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可以认定贾某的伤情系在车辆颠簸过程中所致。但贾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自我防护意识,其在乘车时候未系安全带,对自己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认定客车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贾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点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而作为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理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保证所驾驶车辆平稳行使,但本案中,显然贾某的受伤需林某负主要责任。而作为伤者的贾某,其在乘坐汽车的时候,也应当系好安全带并具有一定的防护意识,但其也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对乘车时候的潜在危险有所预见,故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笔者在此建议各位驾驶员及乘客,在驾车或乘车中,安全行使并合理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