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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未到期广告牌遭拆除 客户与广告公司对簿公堂
广告投放没有满约定期限,广告牌就被他人拆除,对于损失该如何计算,客户与广告公司各执一词。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一起广告合同纠纷。
胡某在某家具城经营一家家具店,因为同类商品竞争激烈,就想在附近小区做广告吸引人气。胡某找到一家广告公司帮他策划,广告公司建议,他们在某高档小区的电梯内设有广告位,胡某可以在这些位置投放广告牌,让进出的居民都可以看到。胡某觉得这个主意不错,就跟广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商定以2万元价格投放一年广告,并先支付了14000元广告费。广告公司按照要求设计了广告样式,并在约定的小区69个电梯间安装了广告牌,胡某看后颇为满意。
但是才过了4个月,胡某到该小区查看时,却发现广告牌已经全部被拆除,胡某感到十分气愤,找到广告公司讨说法。广告公司却推脱说,广告牌是被物业拆除的,他们也没有办法恢复。多次磋商未果,2014年2月,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返还广告费,并按照广告费双倍支付违约金4万元。
庭审中,广告公司辩称,广告牌的首期制作成本就要8000元,而且已经投放了4个月,后期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广告牌才被拆除。他们愿意适当赔偿胡某的损失,但是胡某要求的4万违约金数额太高,他们无法承受。胡某则认为,广告牌被提前拆除是事实,广告投放没有满一年,没有达到预期的推广效果,使自己的生意遭受损失,广告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当法官问及广告牌被拆除原因时,广告公司满腹委屈,电梯广告位的使用是他们与该小区之前的物业公司签的合同,但是今年该小区换了新的物业公司,这家物业公司认为安装广告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对之前的合同也不认可,所以予以拆除,自己也遭受了损失。
此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解除广告位租赁合同,广告公司返还胡某广告费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