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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山东一起酒后抢夺客车司机方向盘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8-12-08 【转载】
11月28日,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酒后乘坐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客车由泰安去往东平,车内载客18人。16时许,客车行驶至东平县接山镇331省道与滨河大道交叉路口时,周某要求下车,客车司机明确告知周某到接山汽车站后方可下车,周某仍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客车停车,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脱离正常行驶道路,驶向道路北侧路肩,司机将客车紧急制动后,停在道路北侧的路肩上。周某的行为导致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周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赔偿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车辆维修费15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客车的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