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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终审改判
基本案情
李某生前系台山市恒某五金厂员工,任车间作业员一职,2013年6月6日,李某在下班后半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身亡。李某的家属认为是因工死亡并提请
工伤认定,台山市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未在下班时间不假外出,其死亡不构成工伤。李某的家属对认定结论不服,遂委托曾海峰律师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认定,李某属不假外出,不适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获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曾海峰律师代理李某家属提请上诉,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
出终审判决。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李某未在下班时间出厂,但不假外出的行为仅是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遂作出终审
认定:一,撤销广东省开平市(2014)江开法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台山市社保局作出的(2014)第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责令台
山市社保局重新对李某之死是否属于工伤的申请重新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