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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无效的约定
基本事实
罗某2014年2月23日入职东莞某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任平包机操作员,月均工资4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平时工资分两份工资条支付,因公司
未给予办理社保关系,同年提出申诉,并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公司认为,罗某入职时已签订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并且工资仅为1310
元,不同意支付任何款项给罗某。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罗某尽管签订了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但依据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是强制性义务,不得放弃,若罗某不愿意签订合同,则单位应当将其辞退,
故支持罗某关于无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另外,罗某的工资问题,罗某主张工资为4800元分两部分发放,但罗某没有证据证明,单位认为是1310元,但
结合单位提供的证据,及罗某代理律师的质证意见来看,单位提供的工资条仅为部分工资条,且单位的证据之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并且该工资低于同行业同岗位
的工资,故认定罗某的工资为4800元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