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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同一单位受两次工伤,案件终和解

基本事实:
        胡某2014年3月1日入职东莞市沙田某五金厂,同年3月7日因工受伤,并达伤残8级。胡某停工留薪期间,因单位强行要求胡某回厂上班。同年5月24日, 在胡某在工作时再次受伤,并达到伤残10级。胡某在停工期内,工厂按1310元支付工资。同年7月5日,社保局按社保基金的标准支付胡某相关待遇后,胡某 与工厂发生争议,后胡某申诉至劳动仲裁庭,仲裁庭裁决按社平标准支付胡某工资。胡某不服诉至东莞第二法院,庭审中,胡某与工厂就工资数额争议产生激烈争 议,胡某主张工厂招工时承诺工资每月不低于3000元,并且入职表要求工资是4500元,工厂主张按1310元发胡某工资,经法院主持多次调解,达成调解 书。
 
调解结果:
        单位一次性支付胡某伤残待遇8万元,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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