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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驾驶员正当使用车辆造成的维修费,当由公司承担

基本事实
    丘某2010年3月27日入广东某快递有限公司任司机一职,月工资3000元,2011年11月快递公司以丘某造成车辆损失为由,扣除丘某工资1800 元,双方因该扣款问题产生争议,丘某诉至仲裁,要求确认该扣款不合理并主张返还,仲裁庭支持了丘某的要求,快递公司在法定时间内诉至法院,法院已作出生效 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尽管丘某与快递公司均确认车辆因故障产生了1800元维修费的事实,但由于该维修费是在丘某正常使用情况下产生的合理费用,并非丘某的过失所造成,故对于快递公司要求丘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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