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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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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具有不可分性

基本事实
  东莞某加工店与张某劳动争议一案,张某提请仲裁,并获仲裁裁决支持张某的诉求后,加工店在法定时间内起诉,诉称由于张某在治理工伤住期间,同时治疗了 糖尿病,加工店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而此费用不属于治理工伤所必须的费用,因此应当返还治疗糖尿病的费用5,829元给加工店。张某辩称,由于加工店在 仲裁阶段未提出返还医***费的问题,因此在诉讼阶段也无权提出,如果认为应当返还,须另案处理。现法院经审理后,已作出生效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 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于仲裁阶段,加工店没有因要求张某某支付加工店多付护理费及医疗费而提起申诉请求,而且加工店要求张某某 返还住院期间多付的护理费2,950元及返还因治疗糖尿病所产生的医疗费5,829元,该请求与本案不具有不可分性,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故根据上述的司 法解释规定,加工店应就其要求张某某返还住院期间多付的护理费2,950元及返还因治疗糖尿病所产生的医疗费5,829元的主张,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院提起申诉,主张权利,本院对于该两项请求于本案中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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