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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签署事故赔偿和解协议后,不可任意反悔
基本事实
1.原告诉讼请求:⑴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14日签署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⑵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25940.93元(后续治疗费
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25992.83元、误工费118187.1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
22972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06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800元);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情况说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14日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约定: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甲方(原告)承诺不再重复主张,
此外,乙方尚需向甲方支付医疗费160000元,该费用包括(2013)东二法民三初字第385号判决书已经确定的乙方应支付的77906.2元以及甲方
就前述医疗费起诉后新发生的后续全部医疗费。如前两项医疗费总额不足或超出160000元,双方同意均按160000元计(不包括判决确认由保险公司承担
的金额),该费用在签署协议当日全额向甲方支付,甲方同意就本案中涉及乙方(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部分向法院出具《谅解书》,以减轻乙方(肇事司机)的刑
事责任;2.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甲方赔付后,尚存在的需要乙方承担的差额,在乙方完全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医疗费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就该差额
放弃对乙方责任的进一步追究,不论今后甲方伤残等级及损失如何,甲方同意放弃对乙方责任的进一步追究,但甲乙双方的和解协议不影响保险公司对甲方的赔偿责
任等。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出具刑事谅解书,说明与朱和贵、朱和良达成协议,自愿不再追究朱和贵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免除或减轻朱××的刑事责任。原告提交
存款回单,证明已收到该160000元。
裁判结果
由于被告与原告之间因赔偿问题已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在事故损失明确后,通过协商并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无效或可撤
销的法定情形,现被告已按协议约定全部履行了赔偿责任,其赔偿义务已终止,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再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