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纠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未签劳动合同,赔判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基本事实
     原告东莞某建材加工店称:张某某拒绝与开达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开达店原因未签订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张某某2011年9月7日入职,开达店要求与张某某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但张某某认为既然要求三个月试用期那就试用期满后才签订书面合同,但试用期满后张某某依然拒绝签订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张某某,开达店无须支付双倍工资。被告张某辩称: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开达店,张某要签是开达不同意,开达店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张某就双倍工资差额一案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开达店在法定时间内起诉,该案已出生效判决。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没有签订的原因,开达店主张系张某某不肯与其签订,张某某则主张系开达店不肯签订,对于各自的主张,双方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确实属于张某某的原因导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的行政法规规定,开达店亦理应与张某某终止劳动关系,但现开达店没有与张某某终止劳动关系而继续与张某某维系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开达店应支付张某某入职后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即2011年10月7日至2012年8月6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