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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结清工资后,员工反悔称其被辞退
基本事实
杨某诉称,其于2004年5月入职东莞某五金加工厂工作,任车床组长,月工资2800元。2011年11月23日,五金厂某主管叫杨某交回厂证和工卡,
并当场结清工资给杨某,在杨某领取工资后告诉杨某,五金厂正式辞退杨某。杨某提请仲裁诉求被辞退的双倍赔偿金,五金厂委托律师代为处理,仲裁庭认为,杨某
结清工资的行为后再行反悔,不能证明是单位辞退,故不予支持赔偿金,杨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双方均无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领取工资的时间并不是五金厂正常发工资的时间,而且结清的是全部工资,从常理来讲,杨某入职时间已经七年,其不可能不问清楚为何在非正常期
发工资,且结清全额,故认定杨某对领取工资的原因是清楚的,并不是杨某陈述的事后得知被辞退,故判令不予支持杨某所主张的双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