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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上班不满一个月的员工工伤,工资参照同岗位员工标准
基本事实
齐某2013年8月9日入职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任车间作业员,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1350元每月,2013年8月23日,齐某在工作时受伤,并达成伤残
九级。双方因齐某的工伤待遇产生争议协商不成,齐某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在仲裁过程中食品公司主张,齐某的工资依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即按1350元
标准作为赔偿基数,经律师申请,仲裁庭调取了食品公司与齐某同车间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表,经比对,仲裁庭支持了齐某关于应当参照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支付的
诉求,即月工资以3488.58为基准。食品公司收到裁决后,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现法院已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实际支付的齐某已领取的未满月的工资数额,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并不相符,故应视为双方对工资数额以行为改变合同的约定,由于齐某当
月未上满班,故齐某主张结合同岗位其他人员的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标准,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故支持了齐某以同岗位人员工资标准为基准,
计算工伤待遇差额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