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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擅自终结保险待遇,单位判赔补偿金
基本事实
毛某2007年入职东莞市某工艺品厂任木工一职,月均工资3000元,2014年1月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经认定为达成伤残九级。2014年3月毛某回到
工厂上班,工厂在未告知毛某的情况下,停掉了毛某的社保关系,并通知毛某去领取伤残待遇。毛某领取社保待遇后,继继在工艺品厂工作,后双方因待遇差额问题
发生争议,毛某委托律师提请仲裁,该案仲裁裁决认定,工艺品厂单方终止保险待遇的行为违法,应向毛某支付补偿金。工艺品厂收到裁决书后于法定时间内起诉,
现法院已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工艺品厂和毛某均确认,工艺品厂已为毛某终止了社保关系,且毛某已领取了社保待遇,另双方确认毛某领取待遇后仍在该厂上班,故对于工艺品厂终止
毛某社保关系的行为,可以确认为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对于解除原因,双方均不能充分举证,故视为由工艺品厂提出解决意愿但毛某同意解除,由此判令工艺品厂向
毛某支付2007到2014年工作期间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