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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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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义务、什么是刑事辩护人?

时间:2019-04-12  【转载】

一、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


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而且基于亲情关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搀杂了极其浓郁的感情色彩,难以客观公正。


二、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定性。


三、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怎么回答了。


对于公诉人员的询问的内容,辩护人一般不要重复询问,因为公诉人询问的内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辩护人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不利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导、教唆、逼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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