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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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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还是劳务关系?保险从业人员的困惑
随着保险市场蓬勃发展,从事保险行业的劳动者也越来越多,厘清保险公司与保险业务员之间成立何种关系对保险行业发展至关重要。近期,福州中院就审理了一批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系列案件。
案情回顾:陈某等人受聘参加某保险福建分公司组织的新人岗前培训班,实行考勤制度,但未参加后期培训,也未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其他合同。一审法院以陈某等人与保险公司未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不足以证明陈某等人作为劳动者接受保险福建分公司的管理,判定其与保险公司不存在人格上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故陈某等人、保险福建分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中陈某等人向法院提交结业证书、工作场景照片、出勤记录、福州公司筹备工资标准等证据。二审经审查认为,陈某等人虽然参与了保险公司组织的新人岗前培训,保险公司也认可陈某等人做了筹备工作,但是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陈某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接受保险福建分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存在人身上的依附关系,而陈某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打卡时间不存在工作日的连续性,两个有效打卡时间的间隔较短,一般在一到两小时之间,不能就此证明陈某等人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福州中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等人的上诉。陈某等人事实上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关于支付佣金或报酬属于可能存在的保险代理关系或劳务关系。
法官说法: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保险市场潜在价值不可估量,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保险从业人员的努力,如何有效保护保险从业人员的利益还任重道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看出,隶属性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若保险行业劳动者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无法证明以上三点,在双方被认定未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从代理或劳务方面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