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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 医院方赔偿死者家属63017元

桂平市某医院因在手术记录中将“左”字误写成“右”字,酿造了一场官司,桂平市法院于5月4日依法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院方赔偿死者家属63017元。 

    2008年7月22日19时许,谢小兰因突发性头痛后昏迷,其丈夫潘国成及其儿女将其送往桂平某医院急救,医院方对病因诊断为:1、左侧外囊区脑出血并脑疝形成;2、高血压病3期;3、吸入性肺炎。作出诊断后,院方于同月23日零时立即为谢小兰实施微创颅内血肿清除手术,约凌晨1时成功结束。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手术后稍有起色的谢小兰却在同日16时10分出现血氧下降、意识障碍加深,呈深昏迷等症状,院方迅速组织抢救,然而同日17时40分,谢小兰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谢小兰死后7日,潘国成在整理谢小兰住院期间的各种材料时发现从医院处复印的“谢小兰的手术记录”上有错误,谢小兰CT检查报告单中检查诊断为:左外囊区脑出血并破脑室及脑疝形成,应取左颞部(血肿最大层面)为穿刺点,然而手术记录上书写的是“取右颞部(血肿最大层面)为穿刺点。这使潘国成断定是医院方的手术错误导致其妻子的死亡,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潘国成及其儿女遂于2009年6月向桂平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方赔偿各项损失303942.12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医院方提供的医疗鉴定证明;医院方对谢小兰采取的手术方案是正确的,不存在过错。对于谢小兰的死因,因为潘国成在谢小兰死亡后不同意尸体解剖,医院方也不愿提供谢小兰手术后的CT报告单,致使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无法做出鉴定结论,已有材料无法证实手术记录上的错误是单纯的书写笔误还是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确实“取右颞部(血肿最大层面)”为穿刺点,双方当事人对此案都有过错,各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医院方的过错程度,医院方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桂平市人民法院于5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医院方赔偿经济损失63017元(本案损失总数105028.68元的60%)给潘国成及其儿女,驳回潘国成及其儿女的其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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