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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职工社保费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得分给第三方
郑先生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多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经常被用人单位派至外地工作。他虽然对工作特性表示理解,但有一个问题始终想不明白:无论他是在上海还是在外地工作,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直没变,但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居然一会儿是这个第三方公司,一会儿是那个第三方公司,始终处于变动之中。这些第三方公司到底开在哪里、何种性质、领导是谁?他都不知道。对此,郑先生向建筑公司提出过质疑,但是公司仅仅回复了一句:这样操作是为了公司整体考虑,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尽管建筑公司是这样解释的,但郑先生无法满意。
与郑先生情况有些相似,同事何女士也遭遇了社保缴纳的主体问题。何女士声称,自己应聘入职后一直在上海工作,她的劳动关系也一直在上海,为了证明她所说的话,她表示自己的公积金和个税都是缴在上海,但是社保却缴在了外地。对此,公司曾表示,社保缴纳在外地是为了何女士好。对于这样的说法,何女士并不认可。
法律解读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
林峰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应尽责任。
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其中,“用人单位”和“当地”两个关键词不可忽视,这项规定的引申含义是,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的单位主体应当同是社保缴纳单位的主体,不应当随意跨单位、跨地区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案中,与郑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建筑公司,无论郑先生在上海工作还是被公司派往何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应该是这家用人单位。何女士一直在上海工作,她的社会保险费也应该由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纳,让外地公司缴纳,同样是违法行为。
林峰表示,这两名职工的社保费缴纳发生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涉嫌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公司共谋使用“假”劳动合同申报、缴纳社保费情况。
另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