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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债务人死亡后,所欠债务怎么办
我国民间既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又有“人死债消”的说法,那么,对于债务人去世后的所欠债务,我国民法有着怎么样的规定呢?
案例 2018年1月25日,文某向谌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季度利息为750元,文某向谌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谌某现金肆万元,一年归还,利息每季度付750元”等内容。其后,文某意外身故,其家属获赔70余万元。事后,谌某多次与文某家属沟通,要求归还借款,均未果。谌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文某家属在继承文某遗产范围内清偿谌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4.3万元。
评析 法院判决并不无当。《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一,权责统一原则,即遗产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权责相统一,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享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同时,应依法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指所欠税款和一般财物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抛弃了被继承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无需再承担相应的财产义务。
其二,继承人承担债务清偿,以其接受继承并实际取得遗产为前提,如果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接受继承但没有实际取得遗产,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其三,有限清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以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有清偿义务。
其四,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规定清偿债务。”(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