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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互联网公益诉讼案判赔公益损失61万余元
时间:2019-09-06 【转载】
中新网杭州9月5日电(郭其钰)杭州互联网法院9月5日对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某、刘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在线宣判,认定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构成对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应共同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的侵权责任。
2016年至2018年间,两被告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后,自行灌装并加贴标签,以“减肥产品”通过网络交易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上述胶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现场查获、扣押两被告销售减肥胶囊27瓶,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
据了解,两被告购进减肥胶囊共计134252余颗,绝大部分通过网络销售流向市场,其中流向市场的34886颗无销售记录保存,难以核查销售对象的身份情况,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构成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系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是中国首例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该案承办法官、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肖芄表示,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利益也应归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诉讼所获赔偿款应归于消费公益领域,直接进入特定的消费公益基金,专门用于消费者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