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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冒充他人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受害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案情】 2009年7月,汤某与一
名持外地 “邱某某”户口簿、身份证的女子认识谈婚。同月24日,双方到汤某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结婚。该民政局在对二人提交的个人身份资料做了形式要件的
审查后,认为二人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结婚。遂向二人颁发了结婚证。后该“邱姓”女子带上所收彩礼和户口本、身份证,谎称回家探亲后下落不明。汤某向当
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汤某与公安机关干警按与其结婚的“邱某某”所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地址查找,经邱某某所在村组干部、邱某某之父以及汤某等人对领取
结婚证的“邱某某”照片与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真实邱某某的照片比对,二人并非同一人。与汤某某在登记结婚的“邱某某”并非该户口簿和身份证上载明的邱某某
本人,系一未知女子冒充邱某某与汤某结婚。本案至今未能侦破。那么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汤某如何恢复自己真实的婚姻状态就成为一个争议的法律问题。 【问题】 当事人冒用他人证件骗取婚姻登记后人间蒸发,对其真实身份无法查实时,另一方当事人应提起民事诉讼离婚还是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或者是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来救济存在分歧。 【评析】 笔者认为:被骗婚姻当事人应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理由如下: 一、
本案受害人无法提起离婚诉讼。1、有明确的被告是民事诉讼起诉的必备条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本案中,一方冒用他
人名义被查实,且下落不明,其在真实身份无法核实的情行下,有“明确的被告”就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2、本案如果按照离婚诉讼来处理,还将对真实邱某某造
成一种名誉上的侵害。 二、本案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婚姻登记。1、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仅授权婚姻登
记机关对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显然,本案中涉及的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并不属于胁迫结婚的情形,当然也就不属于《婚姻登记条
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2、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
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来救济。 三、本案受害人应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行
为。 1、当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一方下落不明时,由于身份不明确,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提起离婚诉讼,且在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律授权可自行撤销婚姻登记的情
形下,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来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
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
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机关在
作出婚姻登记中可能存在的事实认定和程序瑕疵问题。本案中民政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当事人向其提出婚姻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职权,应当履行对当事人行使
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的职责。但该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即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对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没有进行核查,没有尽到审查核
实职责,婚姻登记事实不清,登记程序违法,法院可据此撤销民政局的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