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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惩处!

时间:2020-01-12  【转载】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2017年11月,被告人章某某与甬港厦门分公司签订了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承包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工地的机电安装项目一标段,由章某某组织手下的工人进场施工。后甬港厦门分公司依约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共将工程款1200245.08元付给章某某,但章某某未将相应工资支付给工地的工人,并于2018年9月5日逃匿。2018年9月5日,张某某、刘某某等工人向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章某某拖欠工资一事,福州市晋安区劳动监察保障监察大队遂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章某某。2018年9月14日,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项目部通过张贴向章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令章某某应于2018年9月21日前整改完毕,后章某某为逃避而更换手机号码。经核算,章某某共拖欠51名工人工资合计995633元,案发后,甬港厦门分公司已为章某某代垫了拖欠的工资款合计995633元。

本案经晋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以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被告人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章某某在逃匿后,涉案工程承包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清偿了章某某拖欠的工人工资,该清偿行为属于为章某某垫付,虽然消减了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不能免除章某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一项新设立罪名,有利于遏制恶意欠薪的现象,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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