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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字之差,权利义务大不同
时间:2020-01-12 【转载】
近日,长乐法院受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均系福州某物业公司保洁人员,被告系该物业公司,原告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请长乐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时,均已达国家法定的女性职工50周岁退休年龄,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是《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本案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诉请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退休人员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故退休人员与再就业企业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调整,故被辞退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赔偿金相关条款。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权利义务却相差很大,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受工资待遇外,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依法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务关系中的当事人不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合同内容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外,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因此,退休人员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等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法》,通过主张合同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