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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私家车兼职跑滴滴,出事故保险赔不赔?
近日,鼓楼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车子是以租代购的。”2017年,刘师傅在汽车租赁公司“以租代购”了一辆汽车,租赁公司为该辆汽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险种。同年,刘师傅在接送滴滴乘客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花圃,车身受损,车上一人受伤,刘师傅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到现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查勘,并叫拖车把车辆拖到其推荐的修理厂进行定损修理,维修金额合计54182元,拖车费600元。租赁公司先行垫付车辆维修和拖车费用后,依照赔付流程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经过多次交涉,均无果而返,于是租赁公司向鼓楼法院提起了诉讼。
租赁公司称车辆已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并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且是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定损维修金额也未超出保险金额,人保财险依法应当予以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公司就涉案的客车以非营业车辆名义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但实际使用人刘师傅却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网约车的营运活动,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车损险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保险费与车辆的危险程度是对价关系,自用车辆风险小故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故保费高。刘师傅驾驶的轿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其行为可导致车辆使用频率、行驶里程等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也随之增加。租赁公司作为车主及刘师傅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刘师傅如何使用车辆,对刘师傅使用案涉车辆从事网约车活动也未予以制止,甚至默许该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对“被保险人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未尽通知义务,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作出特别提示,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车损险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私家车车主从事网约车业务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车主购买车辆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风险,如果已经购买了保险,出事后还是得由自己来承担责任,那就不值得了。因此,提醒广大车主:在车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