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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电动车违章事故 赔偿十余万元
电动自行车因其价格低廉、使用方便而深受福州市民喜爱,目前仅福州四城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就达210万辆。在带来方便的同时,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突出,要是还不遵守交规可能引发的沉重的民事侵权责任。近日,福州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
2018年5月23日,张某骑行电动车沿福州市淮安大桥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淮安大桥中段时,遇林某骑行电动车沿淮安大桥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当日,林某先至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至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27日出院(住院3天);出院诊断: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3个月,右膝部手术切口继续换药,注意避免伤口感染,骨折愈合前患肢避免负重,以免内固定物断裂、骨折移位,逐步加强患肢功能锻炼,避免关节僵硬,预防下肢血栓形成,术后1、2、3、6个月及1年拍片复查,待骨折愈合后择期取出内固定物(备8000元至10000元),不适门诊随诊。后林某至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闽侯上街中心卫生院门诊复查数次。截至开票日期2018年7月31日,林某医疗费总计28549.04元。后林某的伤残程度经鉴定机构最终评定:林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骑行电动车与林某所骑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合法有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林某无责。林某因本起事故遭受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上述损失共计129958.04元,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予以赔付。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电动自行车作为大众交通工具,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章,切不可因一时侥幸心理,违章行驶造成事故后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