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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男子非法电鱼将自己“电上”被告席

时间:2020-03-05  【转载】

1月14日,崇义县人民法院对在该县禁渔水域非法电鱼的被告人罗某及邱某福、邱某东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拘役3个月、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邱某福、邱某东在被告人罗某家中干活时,看到罗某家中有电鱼机,遂提议和罗某一起去电鱼,罗某同意。当晚22时许,被告人邱某东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罗某和邱某福来到崇义县文英乡古选村中黄斋江附近天然水域,邱某东负责在岸边看车等候,罗某和邱某福负责下河电鱼。23时30分许,崇义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黄斋江进行巡查,被告人罗某、邱某福、邱某东三人闻讯将电鱼工具及渔获物(4.31千克)等丢在岸边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罗某、邱某福、邱某东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罗某、邱某福、邱某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分别向崇义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3000元、2000元、2000元,委托代为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邱某福、邱某东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电鱼的方法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名被告人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名被告人已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某提供了作案工具,积极创造犯罪条件,酌情从重处罚。法庭鉴于3名被告人有上述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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