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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出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案情】 

    原告王娟,女,住安福县平都镇蒙岗岭居委会。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公司。地址: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28号。

    负责人胡兴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公司经理。

    安 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9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公司的业务员金凤玉到原告王娟处推销保险业务,当时,被告的业务员 金凤玉告诉原告王娟和张江涛等人,受到意外伤害就可以得到赔偿。原告王娟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张江涛在被告的业务员金凤玉处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即(鸿泰卡A)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即2007年4月21日至2008年4月20日,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意外医疗的 保险金额10000元,保费100元。保单还对免责事项进行了声明。王娟和张江涛在保单上签名,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公司的业务员金凤玉 收了保费100元后就离开了,几天后,被告的业务员将保单交给了原告。被告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 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2008年3月18日,张江涛驾驶赣 D2K886女式摩托车(套牌)搭乘王娟,从县城驶往火车站方向,行驶至县城蒙冈路86号路段时,摩托车驶离路面,摔倒至路外,造成王娟受伤,张江涛死亡 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安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江涛酒后驾车,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索赔,被 告认为死者张江涛酒后驾驶套牌车,属于免责的范围,不予赔偿。原告王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江涛酒后驾驶无牌车,属违法行为,并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属合同免责约定,应当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单中的免责条款,被告的业务员在签单前后一直未告知原告和死者,该条款是无效的,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人民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评析】

    根 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在一些合同中,当事人往往设置一些免除自己 责任的条款。那么,什么是免责条款呢?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一般是在格式合同中,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 拟定好的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 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 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注意到自己 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的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因此,合同法 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 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的文本都是 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就设置了许多免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再者,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也作 了明确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现为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 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 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是必须进行的程序,否则,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虽然人寿保险安福县支公司在注意事项中要求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但并未将免责条款内容突出显 示,以使免责条款与其他内容明示区分开来,且该“客户声明”内容字体细小,被告的业务员在签单前后一直又未告知投保人和受益人,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 因此,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发生效力的,虽然张江涛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属免责的事由,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公司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随意借免责条款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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