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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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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涉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案情】

    被告袁芳与被告陈贵生系夫妻关系。 2008年2月28日,被告袁芳为原告王邵丽开具了一张金额为八千元的借条,载明:今借王绍丽人民币八千元(8000元),于2008年5月28日前还 清,借款人:袁芳,2008年2月28日。2008年3月两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08年4月8日被告陈贵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7日法院判 决不准离婚。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此借款还未得以清偿的情况下,2008年8月原告王绍丽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此债务为被告袁芳与被告陈 贵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8000元借款。

    诉讼中,被告袁芳称在与被告陈贵生婚姻存续期间(2005年 至2007年)因病住院治疗,欠下大量医疗费,该借款是为偿还治病借款所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承担,但她未能向本院提供治病欠债与借款相关 联的证据材料。被告陈贵生则辩称该借款未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只是被告袁芳的个人债务,自己不负有还款义务。

    二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袁芳与被上诉人陈贵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清偿,即两被上诉人未实行财产分别制。而在诉讼中,为证明借款确用于治病所需,被上诉人袁芳提供了门诊病历、诊疗单据等材料证据。

    

【审判】

     一 审法院认为:被告袁芳向原告王邵丽出具的书面借据属于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袁芳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借条发生在 2008年2月28日,同年3月两被告开始分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被告袁芳诉称的借款用途没有相关联的事实依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为此借款不 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袁芳的辩称,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贵生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

    一 审宣判后,原告王绍丽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两被上诉人没有做出财产约定、上诉人不知两被上诉人是否分 居及何时分居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能名义所欠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能认定为被上诉人袁芳的个人债务。被上诉人袁芳同意上 诉人的上诉理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上诉人陈贵生则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借款发生在 两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两被上诉人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财产有特殊约定。被上诉人袁芳提供了门诊单据证明借款为治病之用,而被上诉人陈贵生没有证 据证明借款属于袁芳个人债务。至于上诉人是否知道两被上诉人借款后分居这一事实,因该问题属于两被上诉人夫妻内部事务,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上诉人无法知晓, 且被上诉人陈贵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知道分居事实,故此事实不能成为被上诉人陈贵生抗辩该债务属于袁芳个人债务的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8)威环商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袁芳与被上诉人陈贵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上诉人王绍丽借款8000元。

【评析】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要准确界定这一问题,首先要正确理解以下两点:

    一、夫妻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是如何界定的?

    所 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 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当社会交往费用所负 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从事与 共同生活无关的活动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一方婚前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 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正当、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 毒、酗酒等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犯罪、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 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们不难理解;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举债方个人承担,是因为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本质上属于合同债务,合同具有相对 性,即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享受合同权利,任何人也都不必负担合同义务。

    二、如何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一) 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借款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借债前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 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除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外,一般应视为个人债务。(二)看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分享了债务所 带来的利益。如果借款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尽管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也没有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个人债务。

    针 对本案而言,笔者认为本案所涉债务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分别制 的情况下,被告袁芳提供诊疗单据证明借款是为偿还治病欠债。虽然陈贵生辩称自己对借钱的事实全然不知,即两被告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并且表面上看两被告也 没有共同分享借款所带来的利益,但是治病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治病作为夫妻间应尽的抚养义务,法律将治病欠债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 外,笔者认为既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知晓两被告分居的事实,并且分居作为被告夫妻内部事务,原告也没有必然知道的义务,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在就夫妻一方所欠债 务主张权利时,应当按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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