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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这两本书“相同”为何不算抄袭
【案情】 原告岳德宇曾出版多部单词书,2008年2月,群言出版社出版了新东
方创始人俞敏洪编著的《六级词汇词根+联想记忆法便携版》,原告认为该书涉及“联想记忆”的部分在全书中大约有300个词条,其中有近百词条基本上都是抄
袭剽窃他的著作《奇思妙想记单词》系列丛书,并由此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岳德宇所主张的侵权内容,是每个单词采取不同记忆方法后形成文字的具体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只要具有独创性,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首先是记忆方法的文字表达基本相同。例如在单词attempt中,at就是英语单词中的固有词根,这是由英语单词的构成特点所导致的,因此不构成抄袭。
其次是记忆方法的文字表达部分相同。这几类均是因为类比单词的选择相同,导致释义相同,进而形成记忆方法的表达基本相同或相似。不可否认类比单词的选择具
有独创性,但即使是普通英语学习者,在记忆单词时,从形近的单词范围联想,亦会与原告的联想出现重合,不能因为原告的联想在先而限制其他人的合理联想。所
以由于类比词相同而导致的表达方式相同的部分,可以排除在抄袭范围之外。这几类单词排除上述因为类比词相同导致表达相同或相似部分之外,剩余少部分的表达
并不一致,不构成抄袭。最后是记忆方法的文字表达不相同。其中包括采取谐音记忆方法导致的谐音表达相同,也包括采取拆分联想记忆方法得出拆分后的词根、词
缀或关键词表达部分相同,但对单词记忆的整体文字表达并不相同。关于谐音表达相同的问题,应属于表达有限范畴,而单词拆分后词根、词缀和关键词部分表达相
同,则是因为英语单词的固有特点以及释义的唯一性所致,该部分应属公有领域。对于这几类单词,被告记忆方法的文字表达与原告记忆方法的文字表达相同部分,
不构成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