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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协议离婚赠与儿子房产 反悔欲收回还有效吗?
丈夫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将婚前房屋赠与儿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后丈夫反悔欲收回,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认定赠与协议有效。
胡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爱并于2008年10月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生育长子周某某。2012年6月双方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同意婚生子周某某由女方抚养,生活费由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房子所有权属儿子周某某所有。离婚协议中的房屋系周某婚前购买,但该房屋未过户至儿子周某名下。离婚后,周某反悔欲收回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周某诉称该套房屋系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并非是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离婚协议系胡某起草书写,周某并不识字,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并不知情,即使涉案房屋视为周某的赠与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之规定,周某也可以依法撤销这一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周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系双方设立、变更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现周某提出涉案房屋系其婚前财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可以撤销其赠与,但这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周某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自己财产权利进行处分,其行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条件已成就,而负担赠与义务的一方反悔,对另一方来说则明显不公。因此,赠与的一方不得反悔撤销。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