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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费 职工依法离职有权获补偿

2014年2月,刘某到某机械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拖欠刘某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2016年1月12日,刘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不久,刘某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1251元、经济补偿7349元。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刘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前,已以机械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社保费为由向该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所以,刘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仲裁委裁决:机械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与劳动报酬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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