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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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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上高速路被撞身亡 家属诉肇事司机索赔

张先生醉酒后进入高速路,被一辆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先生与货车司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日前,张先生的家属将货车司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0万余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告张先生的亲属诉称: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马某驾驶一辆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6高速路出京方向史各庄桥处时,车辆前部右侧将行人张先生撞倒,造成张先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未做出任何赔偿,马某驾驶的车辆也没有投保任何车辆保险,因此,张先生的家属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

  被告马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路,而张先生醉酒后通过密封网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张先生的过错是发生事故的根本性原因。张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因本次事故产生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自己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马某驾驶大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张某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进入高速公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二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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