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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虽派人应诉但无授权手续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2013年11月初,赵某到日照某纸箱包装厂从事纸箱制作。2014年3月26日,赵某操作机器时,右手不慎被机器扎伤,后经鉴定构成6级伤残。赵某与包装厂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开庭前5分钟,自称受包装厂委托的两代理人要求参加庭审及庭前调解工作。仲裁庭要求该代理人提交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手续时,该代理人称因庭前准备不充分,没有准备出庭等授权文书,且拒绝当庭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仲裁委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本案中,出庭人自称系被申请人的 代理人,但没有向仲裁庭提交任何有权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法律文书,即无法证明其所称的代理权系合法的。仲裁庭征得赵某意见后,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最 终,仲裁委裁决,包装厂支付赵某各项工伤待遇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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