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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一名孔女士的仲裁申请。她称:2012年9月2日到某公司担任保洁 工,2013年8月8日在单位受伤。2014年5月31日被公司口头辞退。她与公司就工伤相关待遇协商未果,在准备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前,向仲裁委申请确认 其于2013年8月8日受伤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员在审核孔女士的仲裁资料时,发现孔女士生于1959年1月13日。仲裁员向其释明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 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第1条第1项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的,应该退休。仲裁员明确告知孔女士,她的请求已经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因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孔女士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该公司主张索偿权利。但孔女士仍坚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以便进行工伤认定程序。
    最终,仲裁委以孔女士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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