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陈某驾车行驶过程中,与吴某1驾驶的摩托车(车上搭载其妻子吴某2及儿子吴某3)发生碰撞,造成吴某一家三口受伤及两车受损。经鉴定,吴某1的伤情达一级伤残,吴某2和吴某3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1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2与吴某3不负责任。
吴某一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与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案涉及民生问题,贵溪法院上清法庭受理起诉后高度重视,承办法官充分体谅吴某1已处于植物人状态,且一家三口均在事故中受伤,家庭陷入困境的现状,积极组织调解工作。
为确保案件尽快得到解决,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各方展开沟通协调,从法理角度对原被告进行悉心劝导。在承办法官的倾力调处下,调解协议终于达成:除去已垫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向吴某1赔付各项损失548000元,赔付吴某3各项损失118000元,赔付吴某2各项损失74000元,陈某向吴某1赔付非医保用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3714元,因陈某已为吴某1垫付医疗费83714元,由保险公司向陈某返还400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据悉,今年3月以来,贵溪法院结合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将群众司法诉求和意见建议作为努力方向,不断优化强化基层法庭职能作用,全力促使基层法庭为辖区群众排忧解难。为切实提升基层法庭司法服务水平,贵溪法院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与司法工作有机结合,以党史学习教育激发和鼓励干警担当作为,持续强化干警队伍宗旨意识,以实际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助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及党史学习教育,不断向工作实绩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