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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砖厂不愿意赔偿,以为白新兵不是砖厂招进的工人,对他的劳动治理权以及工资定额都是由先容人陈爱红决定的,砖厂与白新兵之间没有治理与被治理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法律划定,砖厂对白新兵的伤不应该承担责任。 甘肃省徽县法院经审理以为,白新兵与砖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陈爱红与砖厂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承揽的划定。白新兵右眼受伤经有关部分认定为工伤,事实证据充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划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白新兵依法享有工伤医疗待遇。白新兵被鉴定为七级,扣除砖厂已支付医疗费,剩余医疗费共计4307.82元,应由砖厂承担。徽县法院作出一审讯决:砖厂一次性赔偿白新兵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津贴金、工资等共计49527.82元;由砖厂在旬日内一次性给付。 受伤后,白新兵多次与砖厂协商赔偿,但企业老是以种种理由推脱,为此,白新兵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此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起诉讨赔偿 此后,白新兵于2010年7月10日向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同年12月29日,陇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白新兵为七级伤残。 白新兵出院后,又在砖厂工作了三个月时间,后被家人接回了礼县。 白新兵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8644元由砖厂陈爱红支付,第二次住院医疗用度6394.82元由白新兵家人支付。 2009年12月10日,白新兵在家人陪同下再次住进天水市第二人民病院,13日白新兵右眼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术,2009年12月19日治愈出院。 第二天,砖厂又派陈爱红带白新兵到天水市第二人民病院住院治疗,直到2009年8月10日出院。出院时,病院给的诊断显示:右眼球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右虹睫炎;治疗结果:治愈;出院医嘱:患者要求出院,继承治疗,随诊。 几天后,白新兵觉得眼睛伤情严峻,于7月20日由砖厂派人送到徽县人民病院治疗。病院给出的结论是: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钝挫伤,上级病院进一步治疗。 2009年7月11日下战书,白新兵在用老虎钳剪切砖机使用的钢丝时,钢丝反弹打中他的右眼,当时只发现右眼有红点,陈爱红帮白新兵在四周药店买了眼药水滴上后,并没有到病院诊治。 2009年3月,甘肃省礼县19岁的农夫白新兵经陈爱红先容到该省徽县一个砖厂打工,工作是驾驶电瓶车运输砖坯,按件计酬。 打工眼受伤了 日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法院的一个判决给出了谜底。 假如当事人申请仲裁迟迟没有结果,那么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向法院起诉吗?法院会对工伤索赔作出裁判吗?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划定,工伤发生之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