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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法定代表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时间:2022-05-12  【转载】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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