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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时间:2022-07-22  【转载】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有: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为: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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