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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情侣间情人节转账款,分手后可要求归还吗?

时间:2023-02-24  【转载】

2017年9月,黄某(男)通过百合网认识刘某(女)。双方于同年10月见面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确定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黄某于2018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支付30000元。2018年3月,双方产生争执后分手。随后,黄某以上述款项为借款,刘某拒绝还款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围绕上述款项系借款还是赠与产生争议。黄某主张刘某系以投资为由向其借款。而刘某则主张上述款项系黄某赠与其用于购买情人节礼物。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黄某主张讼争款项为借款应就其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黄某仅提交讼争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而并未提交可以证明其与刘某存在借贷合意的借条、收条或其他证据,这仅能证实刘某收到讼争款项,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应由黄某承担。其次,黄某与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在同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款项往来,并不必然是债权债务关系,且该款项发生在情人节这个对双方有特殊意义的日子,故刘某抗辩讼争款系赠与的可能性较大。

   最终,长乐法院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黄某后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也被依法驳回。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双方在情人节等特殊节点所发送的红包转账若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将不会被法院支持。情侣间非示爱表示的转账借款,如果不能以合同或借条固定下来,则可以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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