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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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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审,共同守护老年人的养老钱

时间:2023-02-24  【转载】

2019年4月至同年12月期间,陈某以创办幼儿园需要资金为由,向同村人某、许某借款,并许诺每月2%的利息。林某先后3次出借给陈某9万元,许某先后9次出借给陈某20万元。

事后,因陈某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借款,林某、许某先后将陈某诉至城厢法院。6月,城厢法院先后判决陈某偿还借款并依法依约支付利息。

林某:“这怎么判的跟借条不一样!”许某:“就是,我们都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针对林某、许某的困惑,经办法官耐心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并向两位老人家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问题一:

林某:为什么这一张借条上约定借款金额为2万元,但法院却认定借款本金为19600元?

法官:虽然《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万元,但您仅支付给陈某借款19600元,事先扣除了400元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砍头息”的部分不能认定为借款本金。

问题二:

林某:为什么两笔借款同样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但一笔得到法院支持,另一笔却认定为未约定借款利息?

法官:虽然两份借条上均未约定借款利率,但其中一笔借款出借后,陈某每月均在借款对应日前后向您支付定额的款项,存在明显规律性,符合借款人定期偿还定额利息的借贷交易常理,且与您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相吻合。但另一笔借款除了您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无法认定。

问题三:

林某:2万元借条上有陈某丈夫许某的签名,为何不能判令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该借条上许某的签名您自认是陈某代签的,现没有证据证明许某有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您要求许某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没有依据。

问题四:

许某:为什么陈某答应给我的利息,法院没有全部支持?

法官:虽然陈某答应给您2、3分的利息,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面,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计息利率标准不宜超过年利率24%,陈某已经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本院可以确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要用于抵扣借款本金;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另一方面,2020年8月20日之后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按照您起诉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也就是不论你们约定的利息多高,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最多支付的是年利率36%,没有支付的部分只能按照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则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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