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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消费者在便利店内受伤,经营者需要担责吗?
便利店购物时不慎踢到啤酒瓶致伤,是自认倒霉还是找便利店索赔?7月12日,城厢法院审结民法典颁布后首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
某日,徐某前往某便利店购物,正值该便利店清理卫生时段,专心选购的徐某不慎踢到摆放在货架走廊中间的啤酒瓶,爆裂的酒瓶碎片划伤徐某右小腿,徐某因而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约1000元,期间便利店垫付了900元医疗费。双方因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徐某认为,便利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6000元。
经办法官受理本案后,详细了解事发经过,根据民法典涉安全保障责任义务相关规定,向当事人明晰责任认定、赔偿费用等相关事项,最后,双方同意由被告某便利店再赔付徐某3000元。至此,该案的矛盾纠纷在庭前得到了及时化解,不仅使双方一笑泯恩仇,也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案件了结后,经办法官并未满足于就案办案,而是进一步向被告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提示被告注意完善经营过程的安全保障职责,改进管理,避免发生类似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对经办法官耐心的调解及释法说理表示感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增加经营者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经营者不仅享有经营的权利,而且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经营者作为管理人,有责任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场所,应主动监测、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危险因素,并及时清除或设置警示标示,以避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