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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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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保管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3-04-29  【转载】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物保管期限是六个月。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1.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2.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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