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刑事拘留的特点有哪些

时间:2023-08-16  【转载】

主体唯一性。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法律快车提醒您,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只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实施强制性。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措施临时性。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