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订婚同居生矛盾 彩礼问题引纠纷

时间:2023-11-06  【转载】

日前,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张某在收到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后深感纳闷,本想二审法院能改判多返还彩礼,不料女方也提起上诉,结果自己的诉求未获二审法院支持,判决女方返还的彩礼更少,且要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一审鉴定费等,细算一下,返还彩礼的钱还不足诉讼支出的钱,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据了解,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223月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订婚时张某给李某礼金100000元、婚衣款13000元、见面礼款11000元以及“三金”等。双方订婚仪式后,张某与李某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李某与张某摩擦不断加剧,在李某怀孕后,双方矛盾还在继续升级。20232月,李某为安心养胎便搬回娘家居住。20233月,张某一家人便以李某一家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共计1473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因李某预产期临近,法院应李某申请将开庭时间延后。在20234月,李某顺利产下一男婴后,法院定于20235月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时,李某一方主张返还的彩礼费用应当扣除在孕期所产生的营养费、月嫂费等生育、生产所必要的费用等,但张某一方称李某生育孩子的相关费用跟本案无关,并拒绝在彩礼中予以扣除,同时对李某生育男孩是否为其亲生产生了怀疑。对此,李某主动申请亲子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系李某所生男孩的生物学父亲。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彩礼范围及数额的认定,本案中礼金100000元、婚衣款13000元、“三金”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数额较大且符合当地风俗习惯,法院认定其属于彩礼。见面礼款11000元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是以红包方式发给女方亲戚,应视为赠与,不属于彩礼。最后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给付彩礼数额和已生育一子的事实、以及无法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等因素,酌定被告方李某一家人返还彩礼50000元,鉴定费用3000元由原告方张某一家人负担。张某一家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便提起上诉,李某一家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从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及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考虑,依法改判李某一家返还彩礼10000元。

法官结语: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较大数额的财物。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可予酌情返还。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还需要考虑给付彩礼数额、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支出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及返还数额,此外,在遏制高额彩礼的同时,还要客观、公平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闽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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