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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离婚后孩子归谁?轮流抚养止纷争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通常判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近日,福清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面对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但均主张由己方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福清法院法官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孩子由父母轮流抚养的一致意见,该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陈某某与翁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育有一子小明(化名),双方于2015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几年翁某某携子在娘家居住,双方常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翁某某遂诉至福清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孩小明由其抚养,陈某某支付抚养费每月5000元。翁某某起诉后,陈某某将小明带回其父母家生活。
庭审中,陈某某同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也达成了共识,但双方对小明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由于双方的抚养条件大体相当,面对这种“平局”抚养权争夺的情况,经办法官于庭后采取“背对背”的方式继续组织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小明由双方共同抚养,第一年由陈某某直接抚养,第二年由翁某某直接抚养,依次轮流抚养至小明年满18周岁为止,期间陈某某自愿支付翁某某抚养费每月1000元。
法官说法: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由谁抚养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进行考量。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既需要充足的物质保障,也需要来自父母的精神关爱,两者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目前对于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方式仍以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单亲抚养模式为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轮流抚养有显著的优点:首先,轮流抚养可以相对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孩子人格、情感方面的健康成长;其次,轮流抚养可以满足夫妻双方都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父母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最后,轮流抚养时子女抚养费一般由父母自行负担,可以避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而诉诸法院。
当然,轮流抚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父母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且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包括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此外,轮流抚养将定期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一定影响,故轮流抚养的时间间隔不宜太短,以一年为宜,如果子女已经入学,也可以一学期为一个轮流周期。以下情形不建议采取父母轮流抚养的方式抚养子女: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二、一方因健康原因、职业特点等,不能正常照顾子女;三、一方品行差,如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四、双方的住址相距太远,不在同一市区内居住,影响子女入托、入学的稳定。
总而言之,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为前提,充分考虑子女的年龄、子女能够得到的照顾、子女的健康情况、生活环境、教育环境、父母的收入情况、父母双方的关系、子女权利保障情况等多种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