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微商销售“三无”减肥药被判退一赔十

时间:2024-03-24  【转载】

张某于2023年1月、2月,两次在微信上向宋某购买减肥产品试用装一袋和正装四盒,花费2126元。案涉减肥产品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


案件审理


宋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销售减肥产品,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属于经营者,其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宋某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及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宋某所售减肥产品外包装及瓶身均未标明生产厂名、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码等信息,且未能陈述产品来源、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更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宋某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张某向宋某购买该减肥产品后,要求宋某退还购物款2126元并十倍赔偿212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消费的持续升温,消费者维权意识开始觉醒,引起的互联网消费者维权纠纷也日渐增多。对于经营者、生产者而言,作为市场经济主体,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正规厂家,如发现购买食品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平台及部门举报,向生产者及经营者主张赔偿,并坚定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微商在销售食品时应认真履行对食品安全的审查义务,切莫因小利而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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