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如何维权?

时间:2024-03-24  【转载】

2020年11月,原告程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市海州区某小区房屋出卖于原告,约定房屋总价200多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程某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开具了相应的购房款发票,但迟迟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后原告程某向海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支付利息。


被告开发商抗辩称,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对本案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减。且原告应就逾期交付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


案件审理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对于原告程某的利息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被告开发商抗辩称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主张予以调整。原告程某对此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结合当地的同类地段的租金标准,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利益均衡,法院最终酌定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虽然业主和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了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当约定金额过高,且业主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符时,法院可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购房群众在购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准确掌握房产信息、妥善签订购房合同。了解开发商的信誉以及其之前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口碑等。二是要确认涉案房屋上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负担,将来过户是否存在障碍。三是要确定好交房时间等节点;2.注意固定证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存好一切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使用;3.作出适当让步,尽早实现合同目的。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买方可以考虑对违约金等诉求适当让步,以期案件快速处理,进而实现房产早点过户的最终目的,也能够确保后续交房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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